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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开设赌场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4408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廉江市和寮镇李山尾村29号102房。因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28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中旬起,彭某甲(已判决)在其经营的廉江市**镇**公寓内,开设 “三公大食小”赌场,吸引周围群众到场参赌,并抽取水钱盈利。后被告人彭某甲以每人每天人民币200元的工资,陆续雇请被告人彭某某及彭某乙(已判决)等人为该赌场望风。至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彭某某一共在该赌场工作八天,领取工资人民币1600元。当天23时许,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彭某甲、彭某乙及参赌人员彭甲某、彭乙某、涂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吴甲某等人,并在彭某甲处扣押赌资人民币520元、扑克牌一副,在参赌人员身上共扣押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书证;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原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在犯罪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影霞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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