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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1********,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住**镇**村**片**组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本案,2019年3月2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3月2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4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彭某甲先后3次在其位于本市**镇**村**片**组的家中,利用扑克牌以“斗公牛”的方式组织赌博,并从中抽水。期间,被告人彭某甲共抽水11800余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2月7日左右,被告人彭某甲组织黄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在其家中,利用扑克牌以“斗公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3000余元。

2、2019年2月10日左右,被告人彭某甲组织黄某某等人在其家中,利用扑克牌以“斗公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3000余元。

3、2019年3月5日晚,被告人彭某甲组织黄某某、瞿某某、彭某乙(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其家中,利用扑克牌以“斗公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5800元。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彭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彭某甲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②证人黄某某、瞿某某、彭某乙、于某某证言;③被告人彭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开设赌场,邀集他人参赌,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系坦白,且系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已上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甲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刑罚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彭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贝承兵

检察官助理:陈玉

2020年4月2日

附:一、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4331****、1894256****)。

二、移送案卷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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