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至10月,被告人彭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双柳一街35号3楼的租房内设置9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扑克机,并雇用胥某某经营管理,曾某某上下分和收兑赌资,组织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0万余元。
2019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在该赌场现场抓获胥某某、曾某某和参赌人祝某某,查获赌博机9台和赌资人民币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波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询问笔录2份,光盘1张,换押证、提讯证各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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