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90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强制猥亵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被害人余某某因与家人吵架离家出走,在酒吧结识了赵某某,后赵某某(分案处理)便将余某某带回其与被告人彭某某合租的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村**巷**号楼**房,其后彭某某、赵某某与余某某三人共同起居生活于该处。2020年7月,彭某某在该房间内,先后两次趁赵某某外出、其与余某某二人独处之机,强行猥亵余某某的胸部。2020年8月21日0时许,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母亲报警后前往上址将彭某某抓获归案。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余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余某某涉案时不宜进行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归案后,彭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检查笔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书;5.勘验、检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涉案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梓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一份;
7.随案移送涉案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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