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得知被害人陈某某一个人住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的家中,便心生歹念,产生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之后到陈某某家门口,敲门和打电话喊陈某某开门未果,遂从陈某某家旁边,利用脚手架翻上陈某某家二楼,然后走到一楼推门进入陈某某的卧室,脱下裤子爬到陈某某的床上,强行抚摸陈某某的胸部和外阴,欲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陈某某一直反抗并大声叫呼救,彭某某怕被周围人听见便穿好衣服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谅解书、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彭某某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畅
检察官助理 卢瑶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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