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庄,2019年6月6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强奸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翻窗进到被害人雷某某家中,将被害人雷某某强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非党员证明;伤害案件处置表;人身安全检查笔录;雷某某诊断证明书;雷某某残疾证;雷某某阴道处擦拭提取物照片2张;彭某某伤情照片7张;现场照片19张、红色带五角星图案内裤照片4张;西间床上珠子照片6张;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雷某某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一份;
7.讯问、询问视频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文艺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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