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56********,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蓝山县**乡**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临时羁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看守所,11月26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自2020年3月20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与田某某、邓某某均系蓝山县**镇**村村民。2017年以来,彭某某采取财物引诱等方式在其自建房卧室、田某某家老房子等地方多次对邓某某、田某某等均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学女学生,采取亲吻、拥抱、抚摸乳房及生殖器等手段实施猥亵行为。
2017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在其位于蓝山县新圩镇田心乡田心铺村的家中猥亵田某某时产生了想与田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因阴道口太小,彭某某的生殖器无法顺利插入,彭某某用生殖器在田某某的外阴部位反复摩擦,后用手指戴上避孕套插入田某某的阴道实施奸淫,经医院诊断,田某某的外阴充血,红点斑疹,5点处有裂伤口。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3.证人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田某某、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多次用金钱诱惑的方式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使用金钱诱惑的方式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和奸淫,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华
检察官助理:王庆奎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蓝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6页
3.证人的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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