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19〕103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苗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县公安局**派出所原所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住贵州省******县**镇***区**花园*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贵州省******县公安局执行,现在家。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8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2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初,吴某某与付某某、肖某甲、麻某某、石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以松桃**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经营苗木。2016年3月份**公司与潘某甲经营的松桃**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公司在******县(以下简称松桃县)**镇**村为**公司培育脆红李子苗80万株,2017年3月底交付完毕。2017年3月份**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苗木移走。2017年9月份,松玉城际快速干道修建时,政府征收了**公司在**村的部分苗圃基地,补偿**公司956051.58元。
2017年10月18日上午,吴某某等人以结清苗木培育款为由,将潘某甲骗至松桃****茶庄,吴某某、石某乙(另案处理)、肖某甲、麻某某、石某甲等人对其限制人身自由。在此期间,潘某甲被强迫在吴某某等人制作的一份违约赔偿协议及一份金额为人民币62.8万元的欠条上签字并加盖**公司的印章,因潘某甲拒绝签字,石某乙殴打潘某甲。当日晚上,经付某某同意,潘某甲又被带至付某某的**锰业公司,潘某甲被要求手抄欠条。吴某某等人将潘某甲控制在**苗王茶庄期间,强迫潘某甲电话联系其妻子潘某乙转账,潘某甲在发银行账户给潘某乙时将自己所在位置发给潘某乙,潘某乙随后报警,并告知潘某甲姐夫谢某某,后谢某某来到松桃县公安局**派出所请求民警出警寻找潘某甲。
时任松桃县公安局**派出所教导员的被告人彭某某,为当天值班领导。彭某某之前在治安大队工作,吴某某的丈夫邓某某时任松桃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彭某某因而与吴某某认识,且与付某某也认识。在**派出所出警前,***公安局***大队教导员肖某乙接到其姑姑肖某甲的电话后联系彭某某是否可以调解,彭某某答复先报警,派出所能处理的尽量处理。当晚23时40分左右,彭某某带领两名辅警来到**公司,将潘某甲、吴某某、付某某等在场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潘某甲反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被殴打、被强迫签署协议及几十万元欠条,因与吴某某、付某某认识等原因,彭某某对于潘某甲反映的问题没有进行深入调查,也未将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移交刑侦部门,而是以该起案件是合同纠纷为由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后,彭某某让值班民警张某某在接处警登记表上写明潘某甲未被限制人身自由,建议双方到法院处理经济问题的内容。调解结束后,付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安排人在派出所继续蹲守潘某甲,不让潘某甲离开。潘某甲向彭某某反映,彭某某让潘某甲留在派出所值班室休息。第二天上午,彭某某安排民警将双方送至法院。双方矛盾在法院未得到解决后,潘某甲又被带回**公司被控制至中午,张某某到**公司将其接出才脱离非法控制。后潘某甲向信访部门反映,彭某某要求张某某在当天接处警登记表的调解结论处加上 “潘某甲被打一事潘某甲不予追究”。
吴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付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铜仁市公安局均指定德江县公安局侦查。德江县公安局认定吴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为以付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永燕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59********。
2.案卷五册、证据目录一份。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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