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147号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段**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5月7日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决定,于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8月20日至同年9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7日9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之女)在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安民寨村市集上买东西,被告人彭某某趁王某某不备伸手盗窃其衣兜内手机,在彭某某用手指捏住手机往外拿的过程中被王某某发觉,后王某某大声呼喊,刘某某见状遂上前将彭某某的衣领抓住,彭某某为抗拒抓捕与刘某某厮扯在一起,并用拳头击打其头面部,用牙齿咬其手部,致刘某某头外伤,左手外伤。期间,一名与被告人彭某某相识叫做“小国”的男子(身份不详)将王某某的电动自行车推倒,砸在王某某身上,并用拳头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多发软组织伤,后该男子跑离现场,彭某某在现场被被害人控制。
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王某某被抢劫的VIVO牌X9型号玫瑰金色直板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因外伤致左手背软组织挫伤,挫伤面积达6.0cm²以上,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彭某某系在现场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高建庄派出所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男士背包一个;2.书证: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秦皇岛市公安医院诊断书、被抢手机照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解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被告人彭某某辨认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以及补充材料陆页;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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