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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83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顺丰县**镇**村**楼。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刘某某(在逃)主动添加被害人曾某某的微信,并约曾于两日后到本市南城区植物园见面。11月18日晚,张某某(在逃)、刘某某联系被告人彭某某及岑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岑二人称曾某某调戏刘某某,让二人一起去植物园教训曾某某并索要赔偿,彭、岑二人同意。后彭某某四人乘车至本市南城区植物园停车场路边。看见曾某某后,彭某某四人上前对曾实施殴打并向曾索要金钱,曾表示身上无现金但同意到附近商店消费套现。后彭某某四人将曾某某带至本市东城区金泰市场路口美宜佳,曾在店内被迫消费套现了12645.5元交给刘某某。随后,彭某某等四人又将曾某某带至本市万江区江滨花园美宜佳,曾在店内被迫消费套现了510元交给彭某某。后,彭某某等人又让曾某某使用手机在“京东金融”、“招联金融”等贷款软件贷款或向他人借钱,后将曾接到的 8000元转走。后岑某某使用曾某某手机,在曾的京东软件中使用“京东白条”购买了一台小米9手机(价值2699元)、一个手机壳(价值19.9元),并充值了296.98元Q币。

2019年1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市万江区岳潭村内一出租屋内被抓获。事后,曾某某已将购买的小米手机和手机壳退货,其余财物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曾某山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某某及同案人岑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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