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5********,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万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犯罪,2020年5月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以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抢劫犯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6月11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因经济紧张遂起意去搞钱,2020年5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骑一辆白色摩托车来到浏阳市蕉溪镇常丰村见到被害人谭伟生脖子上戴着一根黄金项链,便一路尾随至浏阳市蕉溪镇蕉溪村上云片一处僻静乡村道路,随后,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摩托车超越被害人后停车并以问路的名义将被害人拦住,在交谈过程中,被告人彭某某用手抓住被害人谭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并将其拽断,谭某某用双手护住被拽断的一截黄金项链并呼救,被告人彭某某继续和谭某某进行争抢,在争抢黄金项链的过程中,被告人彭某某将谭某某的脖子抓伤,谭某某因为坐在摩托车上反抗导致重心不稳,所骑摩托车和人一起倒在地上,被告人彭某某见状将谭某某护住的项链强行抢走。为防止谭某某追赶,被告人彭某某将被害人的摩托车钥匙拔下并丢弃在附近的草丛后随即逃离现场,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将抢到的金项链在浏阳市永安镇,以5055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家名叫“**”的金器店。经浏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抢的金项链的价值人民币5985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退还所得赃款,公安机关已将所抢金项链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微信收款记录、现场指认照片等物证、书证;2、证人郭某某、巫某某证言;3、受害人谭某某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以下幅度内判处刑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美珍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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