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73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号。因抢劫嫌疑,于2020年3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骑自行车行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立交桥下**公交站台,无故拍在该处等车的李某某肩膀,二人因此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彭某某因李某某要报警遂强行抢走其紫色OPPO手机并向其索要钱财,因李某某仍要报警,被告人彭某某用胳膊勒住被害人李某某脖子将其摔倒在地,同时用手掐住其脖子进行殴打,随后被告人彭某某携带抢来的手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收损伤属轻微伤,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660元。
2020年3月26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宝安区**路**巷**号**旅馆**房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并现场缴获其所抢手机一部,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被抢手机等物证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截图及指认,被害人伤情照片;2.证人连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深圳市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案情,建议对其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敬杨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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