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25011985********,1985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花园**路**号**栋**单元**室。2018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彭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期限15天,时间自2019年2月26日至3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8日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丁某某(另案处理)送卖淫人员刘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栋*单元**房进行卖淫。到**房门口,被告人彭某某带刘某某进入房间,丁某某在楼梯间附近等候。被告人彭某某和刘某某在进入该房间后,受害人孙某某因为刘某某和其在网上平台约定的卖淫人员照片不同,拒绝嫖娼,被告人彭某某要求孙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600元,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彭某某人民币600元。随后,被告人彭某某又向孙某某索要护送小姐的车费和“出台费”共计500元,孙某某拒绝给付并拿出手机称要报警,被告人彭某某冲上去踢了孙某某几脚,用随身携带的伸缩铁棍朝孙某某的头部打了一棍,致孙某某头部当场出血。随后孙某某离开家报警,被告人彭某某及丁某某、刘某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孙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2、到案经过、病历资料、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丁某某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录像、辨认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故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湘红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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