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彭**,男,19**年**月**日生,云南省罗平县人,汉族,身份证号53222619**********,小学文化,家住罗平县**街道**村委会***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9年7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本院以涉嫌抢夺罪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5日以涉嫌抢夺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彭**到罗平县**街道**菜市场东侧展销会**号-**号商铺里,趁商铺老板普**睡着之机盗窃普**摆放在床上枕头边的一个包包,被普**发现后被告人彭**仍然用力挣断包包带、强行将普**用手拉着的包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370元和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等物品,经鉴定被抢走的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发还清单、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普**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罗发改价认结论[2019]162号”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抢夺他人的包包、包内物品共价值9000余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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