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房。2000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汕头市金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9月16日因犯抢夺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1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8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0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犯有抢夺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彭某某有权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彭某某,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汕头市金平区**园**栋**号“**便利店”,以购买香烟为由接过被害人陈某甲的金色“芙蓉王”硬盒香烟2条(价值454元)后,乘人不备,驾驶摩托车携赃逃离。
2、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汕头市金平区**路**号“**烟茶酒专卖店”,以购买香烟为由接过被害人郑某某的金色“芙蓉王”硬盒香烟3条(价值681元)后,乘人不备,驾驶摩托车携赃逃离。
3、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果园店”,以购买香烟为由接过被害人侯某某的金色“芙蓉王”硬盒香烟1条(价值227元)后,乘人不备,驾驶摩托车携赃逃离。
4、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汕头市金平区**路**号“**烟酒士多店”,以购买香烟为由接过被害人陈某乙的金色“芙蓉王”硬盒香烟、“经典1906双喜”硬盒香烟各1条(共价值377元)后,乘人不备,驾驶摩托车携赃逃离。
5、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汕头市金平区**路**号食杂店,以购买香烟为由接过被害人林某某的“中华”硬盒香烟2条(价值826元)后,乘人不备,驾驶摩托车携赃逃离。
上述赃物折合2565元,均被被告人彭某某换置毒品海洛因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缴获的作案工具,搜查笔录,办案说明,现场相片等;
2、证人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郑某某、侯某某、陈某乙、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5、视频资料:光盘2片。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为群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光盘2片;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