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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抢夺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彭某某向被害人岳某乙借钱未果后发短信威胁岳某乙。翌日,岳某乙因此事与彭某某在茶馆内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两人被周围群众扯开后,彭某某从茶馆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欲砍岳某乙,岳某乙连忙拿起身旁的拖把抵抗,不料钱包掉在了地上,彭某某捡起钱包驾车逃离,该钱包内有人民币5700元,外币若干(折合人民币4086.6元)。2019年2月6日,岳某乙通过彭某某弟弟彭江华要回钱包,包内钱物完好。2019年2月16日,彭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指认照片、户籍证明;2.证人赵某某、封某某、岳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岳某乙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提取物品笔录;6.光盘1张_。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林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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