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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抢夺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7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乡**村**组**号。2017年11月6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6日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茶园路28号红珊瑚网吧,抢夺被害人戈某某iPhone6S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

2017年10月27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独自去到花都区宝华路45号之23花都厨房设备商场内抢夺被害人王某某金色中兴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7元整),后逃离现场。

2017年11月5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独自去到花都区新华街五华村三社南四巷附近抢夺被害人刘某某(11周岁)的OPPO A59S玫瑰金色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19元整),后逃离现场。

2017年11月5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花都区花城路八核网吧内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林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瑜

2018年1月30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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