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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县**乡**大坝**号,现住三亚市**区**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叶某某和被告人彭某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下半年,彭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害人叶某某借款8万元,彭某某未在约定还款期限归还借款,叶某某起诉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6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2017民初7436号判决书判决彭某某返还借款7万元及逾期利息,彭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叶某某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5月30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向彭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也未能执行。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彭某某到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投案,于当日主动还清所有欠款,并取得叶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彭某某还钱情况同步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19年8月30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居住在三亚市**区**村**号,联系电话:1510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书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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