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3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河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镇**路**街**号**楼经营**服装厂期间,拖欠该工厂23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43383元。后彭某某逃匿,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徐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量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琨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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