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审查起诉期限,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彭某某与福州市**建设有限公司口头约定承包福州市马尾区**中心项目瓷砖贴砖项目。2018年5月,彭某某雇佣毛某某等工人进场施工,2018年10月施工完毕离场。在此期间内,被告人彭某某拖欠毛某某等18名工人工资共108450元,并于2019年5月失联。2019年5月27日,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彭某某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彭某某于2019年6月3日前足额支付所拖欠工资,并于当日将《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至马尾**中心项目。彭某某在责令支付的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且无法联系。
2019年9月25日,承建方福州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108450元用于发放工人被拖欠的工资,现18名工人的工资已全部结清。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四川省渠县被渠县铁路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来访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短信截图、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榕马人社监令字[2019]第1号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证、送达照片、自述书、工人工资表、彭某某现金日记账、林某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欠薪事项调解协议书、银行电子回执、羁押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毛某某、潘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供述与辩解;
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逃避支付18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金额达人民币10845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旭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