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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六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301959********,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在福建省周宁县**路**号,住福建省福安市**乡**村**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4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5日至3月5日、2020年4月3日至5月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5日至2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彭某甲(另案处理)将收购的多只苏卡达陆龟、赫曼陆龟放在徐某甲家中养殖。2019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得知其儿子彭某甲因收购、贩卖陆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便随即将彭某甲饲养在徐某甲家中的11只苏卡达陆龟、1只赫曼陆龟转移至福安市**镇**街**号老宅中予以窝藏,致使当晚23时许公安机关对徐某甲家进行搜查时,无法查扣到上述12只陆龟。因被告人彭某某将饲养陆龟的保温箱放置不当,导致涉案陆龟均逃失。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福建森生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的苏卡达陆龟、赫曼陆龟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保护动物。经宁德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认定,涉案的12只陆龟价值共计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彭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彭某甲、徐某乙、徐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森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婉

检察官助理:钟  锋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安市**乡**村**路**号,联系电话1361609****。

2.卷宗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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