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生于199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95********,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双峰县**街**村农民,住该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山丹县**镇居民马某某通过他人推荐加入一个群名称为“鸿运交流群”的体彩交流微信群,马某某通过该群内推荐的网址添加了昵称为“李某甲”的为好友,“李某甲”遂向马某某介绍如何投单盈利,并告诉马“盈利在10%至50%之间”。后马某某遂通过“李某甲”和“李某甲”介绍的“客服1”投单。马某某发现可以赚到钱,遂将“李某甲”介绍给自己的亲戚陈某某,陈某某按照“李某甲”和“客服”的指引投单也发现可以赚到钱。马某某与陈某某遂分别继续通过对方提供的“李耀祖”账户投单,后发现对方失联,自己被骗,遂报警。
自2020年5月13日至14日,马某某连续向“李某乙”账户“投单”5笔,共计11325元,损失9025元;陈某某连续向“李某乙”账户“投单”9笔,共计17115元,损失14223元。二人合计被骗23298元。上述资金进入“李某乙”账户后,与其他嫌疑资金共计10万元被转入被告人彭某某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7094********账户,后彭某某将10万元全部取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马某某、陈某某的陈述;2.微信聊天记录、“李耀祖”账户明细等书证;3.被告人彭某某取现的视频资料;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所取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而仍为对方提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侦查阶段起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永存
检察官助理:戚叶雯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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