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巷**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彭某某先后向莫某某收购一张工商银行卡(62122636021********)、一张建设银行卡(62170033200********)、一张农业银行卡(62305200801********),向陈某某收购一张邮储银行卡(62179958100********)、向袁某某收购一张农业银行卡(62305200800********)、向胡某某收购一张建设银行卡(62170033200********)、向陈某收购一张农业银行卡(62305200801********)、向吴某某收购一张工商银行卡(62122636021********),后将上述八张银行卡溢价卖给上家吴某(另案处理)。
2019年5月12日,诈骗被害人龚某某在晋江市**镇被人以“网上购物退货”的方式诈骗走人民币87780元,其中,有4998元流入上述莫某某的工商银行卡(62122636021********)。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广西省贺州市八步区八达路153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一部DOOV手机、一部VIVOY67手机;
2、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流水、开户信息、提取笔录及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莫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莫某某及被告人彭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明芳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补充材料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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