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至4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向“鸿某某”(另案处理)购得他人信用卡(含:密码、U盾、持卡人身份信息) 10张,后又以人民币27000元的价格,将上述信用卡卖给位于广西的男子“张某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辨认材料;4.快递清单等书证;5. 搜查及扣押材料;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清
2020年1月31日
附:
1. 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卷共2册。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 视听资料:光碟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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