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29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号院**楼**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23时3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小区**号楼**室内,因殷某某(已判决)与被害人俞某某(男,46岁,北京市人)发生纠纷,后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其耳廓开放性外伤,头部外伤,头皮裂伤,经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彭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立美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朝阳区**街**号院**楼**号,电话13911******;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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