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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河北省献县**乡**村。2018年12月29日因盗窃白酒被沧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己骑乘电动自行车到沧县**村吴某甲家采用撬开门锁手段,入户窃取钱包两个(内装有身份证和票据)后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证明、行政处罚决定、谅解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图、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建民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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