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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群众,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5130021991********,户籍四川省万源市,现住万源市******号。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7时许, 被告人彭某某在自家门市与被害人莫某某发生激烈争执,彭某某先用拳头殴打莫某某,再用木凳子砸莫某某头部,致使其头部及嘴角流血受伤,2020年10月23日经鉴定:被害人莫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5.勘验等笔录;6.监控视频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被害人报警后,一直留在案发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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