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2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23时许,在镇雄县城魅力金坐KTV777号包房内,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酒后发生争吵并打架,林某某头部被彭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朱某某、杨某某、向某某、颜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雪姣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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