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9********,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3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2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姜某某送在六枝特区落别乡马头村,因琐事发生口角,彭某某便在地上捡起一把家用铁铲朝姜某某左侧腰部打去,将姜某某打伤。2019年10月8日,经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之伤属人体重伤二级。2019年11月14日,彭某某、姜某某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彭某某赔偿姜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6万元,姜某某对彭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提取的铁铲一把;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厚维
检察官助理 张廷波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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