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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村。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台某甲在打麻将时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二人在被周围人员拉开后,台某甲又双手各持一个半截啤酒瓶追赶彭某某,彭某某从陈某某家的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用菜刀将台某甲头部砍伤。经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台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台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一把;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台某乙、台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台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六安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7.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城区派出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磊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5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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