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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原系**小区保安人员,住宿州市桥区西关办事处**路**小区**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小区东门,因停车位问题和业主赵某某发生争吵厮打,彭某某持橡皮棍欲殴打赵某某,但打到了前来阻拦的张某某的左手上,致使其左手食指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1月28日经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八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拍照、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井某某、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所作的伤情鉴定;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玉宏

检察官 胡宁生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埇桥区西关办事处西昌北路银沱小区2号B幢1单元104室,联系电话1813328****、1538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附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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