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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寻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在功山镇功山村委会秧田冲村彭某某家房子北面空地上因为土地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彭某某将彭某某栽种在空地里的两棵朴树拔掉,后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因彭某某扭疼了彭某某的手,彭某某用一根木棒击打彭某某的左手臂和双大腿,造成彭某某左手臂和双腿不同程度受伤。经寻甸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蕊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居家候审,联系电话1831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电子卷宗光盘1张。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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