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彭永明,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镇**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永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中午,被告人彭永明与彭某甲在同村的邓某某家中吃饭时因家庭琐事和赡养老人等问题发生争吵抓扯,双方被劝开后各自返回家中,彭某甲心中仍愤愤不平,前往彭永明家准备找其理论,在彭永明家门口附近二人再次发生争吵抓扯,过程中彭永明使用随身携带的平时用来削水果的折叠尖刀捅刺彭某甲腹部一刀,背部划了两刀,致彭某甲受伤倒地。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彭某甲本次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彭永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被抓获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永明已向彭某甲赔礼道歉,双方就赔偿、谅解等问题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彭某甲已谅解彭永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传唤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和解协议书等;2.证人彭某乙、黄某甲、罗某某、邓某某、张某某、任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彭永明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书(DNA);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永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永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彭永明已与被害人彭某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彭永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永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玉芳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永明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75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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