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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彭某某(自报名),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租赁的粤J9****牌丰田卡罗拉小汽车至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路附近路段,在该处等候朋友“小某某”和“黄某某”(二人身份不明)。约19时许,“小某某”从后方跑来,要求彭某某驾车追堵前方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丁某某彭某某驱车追赶,在**镇**街**号附近撞倒丁某某,致丁某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及右跟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8.电子证据、视听资料。

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鹏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二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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