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103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转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区李家集街老街1号陈某某家中,因打麻将与彭某甲发生口角、争执,其间,彭某某手持“麻将牌”将上前劝说的陈某某的头部砸伤。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到案经过;2.身份信息材料、病历材料及伤情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丁某某、彭某甲、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8.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惠颖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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