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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56********,汉族,中专文化,退休职工。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住监利县**农场**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被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月29日第一次退回监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监利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3日,监利县**农场的陈某某因邻里纠纷,持刀砍伤被告人彭某某的妻子肖某某,后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某经济损失31399.49元。2019年10月30日,彭某某认为刑满释放后的陈某某未履行法院判处的赔付义务,以法院工作人员要找陈某某为由,在**农场陈某某住处不远处拦截欲外出的陈某某并夺取其电动车钥匙,双方扭打在一起,彭某某用拳头击打陈某某左边脸部数拳,后被人拉开。陈某某离开现场后发现手机和存折不见,返回打架现场,欲从彭某某的自行车车篓里拿回自己的手机和存折,双方再次扭打在一起,后被人拉开。两次肢体冲突导致彭某某头部外伤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陈某某左眼受伤。经法医鉴定,彭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及病历;2.证人代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熊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湛逢东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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