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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湛江市霞山区**道**路**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景路港城二中门旁附近路段处等待搭客时,同时被害人赵某某也在该处等待搭客。两人因争夺优先停车搭客位置,便多次挪动各自电动车,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在一起,导致赵某某摔倒在地,彭某某便用脚踢打赵某某的鼻子、胸部等多处部位致其受伤。经广东省湛江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6月8日,被告人彭某某家属赔偿医药费5000元给被害人赵某某。2020年5月18日,彭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再赔偿损失35000元给赵某某。赵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彭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个人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情况说明、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锋、罗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视频截图辨认、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卷内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崇东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卷内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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