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案二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携带刀具来到安顺市国安局旁的出租房附近找其妻子被害人石某某,二人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因石某某不答应和彭某某回家,彭某某就当场拿出刀将石某某杀伤。经鉴定,石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调取证据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登凤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