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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因倒垃圾之事在赣州市章贡区***镇***村****号门口与被害人彭某乙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彭某甲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朝彭某乙头部、手部等处砍去,致彭某乙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彭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彭某甲经民警传唤后主动至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沙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司法鉴定等鉴定意见;证人吴某某、彭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彭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凤至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证据目录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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