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与邻居杨某某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纠纷,发生打架,杨某某用锄头将彭某某头部等部位打伤,彭某某将杨某某右前臂等部位打伤。经鉴定,彭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杨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受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住洪雅县**镇**村**组**号,电话:13990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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