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9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暂住海口市龙华区**路**花园**村**号**房。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6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4时16分许,被告人彭某某与其女朋友陈某某的一名男性微信好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双方约定在海口市龙华区**路**路交叉口附近碰面,随后彭某某来到约定地点后等侯对方,在彭某某等候对方时与陈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被害人郑某某跟其两个朋友驾驶一辆电动车经过,彭某某误以为郑某某就是与其约定碰面的男子,便追赶郑某某乘坐的电动车。郑某某看到有人在后面追他们,便从电动车上跳下来迎面冲过去想问彭某某要干什么,彭某某与郑某某两人迎面互相跑到对方跟前二话不说就动手打起来,在打架的过程中,彭某某就从裤子口袋中掏出一把多功能小刀朝郑某某挥舞捅刺,导致郑某某被刀捅伤。经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彭某某见状便逃离现场。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彭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日,彭某某赔偿被害人郑某某25600元,并取得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人口基本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及相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珺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址海口市龙华区**路**花园**村**号**房,联系电话1580893****;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壹册(含视频光盘壹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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