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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8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1197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青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6日、2020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08时左右,被害人曾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巷**号**有限公司二楼车间上班时,因琐事与同事信某某发生冲突,站在一旁的被告人彭某某(信某某丈夫)见状,便冲上前将曾某某推倒在地,曾某某起身后和彭某某相互殴打,期间曾某某在工作台拿起一把剪刀,彭某某按住曾某某的双手并将剪刀弄走。后在场人员将被彭某某与曾某某分开,发现曾某某在打斗中受到损伤。经鉴定,曾某某所受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医院病历资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信某某、苏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述;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5、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子健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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