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疯子、峰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8********,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7日23时许,宋某某与彭某甲、罗某某、张某甲(四人均已判刑)、“三妹儿”(男,真实身份不详)等人在永顺县城溪州国际溪州一号KTV唱歌。其间,彭某甲发现其前女友彭某乙与王某甲、李某某(已判刑)等人也在该KTV唱歌,彭某甲便去寻找彭某乙,因彭某乙故意躲避,彭某甲寻找未果后,便同王某甲发生争执,并欲动手教训王某甲,但被李某某劝阻。在李某某与彭某甲理论过程中,李某某被彭某甲一方外号叫“三妹儿”的男子推了一下,李某某遂电话纠集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已判刑)等人赶到现场帮忙。宋某某见状便邀张某甲驾驶一辆山地车到老政府宿舍一楼罗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取了两把管杀,而后又返回到溪州国际路段。
李某某、陈某某及被告人彭某某等人与彭某甲、罗某某、张某甲等人站在溪州国际路段上争执时,王某某(已判刑)驾驶一辆黑色大众车赶来,并从后备箱内拿出四把砍刀,分发给李某某、陈某某、彭某某等人。李某某随即持砍刀朝“三妹儿”砍去,王某某、陈某某、彭某某也各持一把砍刀朝对方砍去,陈某某还拿出塑料短枪吓唬对方。宋某某、罗某某等人则从地形车上拿出管杀,彭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对方进行追砍。因李某某一方所持的砍刀短于彭某甲一方的管杀,在互砍的过程中居于劣势,陈某某、彭某某、王某某便退回到自己一方的车上驾车离开,李某某则往三角公园方向跑去。彭某甲、宋某某等人则持管杀等凶器对李某某进行追砍。后彭某某驾驶白色猎豹车和陈某某一同寻找李某某,王某某也驾驶黑色轿车寻找李某某。在永顺县城湘里人家路段,彭某某驾车调转车头,将罗某某等人搭乘的两轮摩托车撞倒,造成罗某某受伤。经湘西州天顺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因左髋关节活动丧失55%,构成重伤二级,九级伤残。
2020年4于8日,被告人彭某某向永顺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3)归案情况说明,(4)户籍信息,(5)刑事判决书①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湘3127刑初36号、②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湘3127刑初24号、③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湘3127刑初7号;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田某某、张某某、颜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共同作案人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彭某甲、张某甲、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1)湘州天顺[2017]临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鉴定意见通知书永公(中)鉴[2020]0056号;6、(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2)张某甲、颜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李某某邀约下伙同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永顺县城持械同彭某甲、罗某某等人聚众斗殴,彭某某后驾车将罗某某撞倒致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青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