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彭**,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街道办事处**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3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2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18时许,因感情纠纷,被告人彭**窜至新野县**乡**村**组张**、刘**家中,将张**、刘**二人控制在屋内,要求刘**与其女儿张**联系,刘**不同意,彭**持铁材质仿真枪威胁刘**,张**上前阻止,彭**持刀将张**头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张**头部的损伤为重伤2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华范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彭**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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