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检刑检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包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9年12月4日转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4月29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化名陈某某入住湛江市霞山区民治路源源旅社688号房,被害人谢某甲到688号房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因彭某某怀疑被害人谢某甲与他人来往亲密,怀恨在心,于是其从被害人谢某甲背后用右手勒住谢某甲的脖子持续7、8分钟,直至谢某甲呼吸停止才松手。彭某某确认谢某甲已死亡后,将谢某甲尸体平放在床上并用棉被盖住,同时用电风扇对着谢某甲的尸体吹风,随后,逃离现场。经湛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甲符合颈部被外力压迫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鉴定结论通知书等书证;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谢某乙、韩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证人谢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6、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伍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映霞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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