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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杀人案)_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二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301241981********,汉族,湖南宁乡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宁乡县********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向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22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郭某某、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律师周凌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因怀疑妻子与被害人周某某(男,殁年54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产生了要杀死周某某的想法。2019年9月左右准备了作案工具羊角锤和断骨刀,放在其牌照为湘AT****的小轿车上,同年10月购置了老鼠药和农药放在车上,准备用于杀害周某某后服用自杀,同年10月26日向周某某借了1万元以求机会接近周某某。

2019年11月8日早上8时左右,被告人彭某某带着打包的早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来到湖南省宁乡县**镇**村**组**号被害人周某某家,将车上的羊角锤别在自己裤腰带后方藏好,然后进入到周某某家并将早餐递给他吃,周某某吃完早餐后准备出门,并将车倒出自家车库,彭某某借口要其下车帮忙联系朱某某,周某某下车后边用手机联系朱某某边往客厅走,被告人彭某某趁机持羊角锤砸向被害人周某某的头顶,周某某随即倒地,彭某某再次持羊角锤砸到被害人周某某的头顶,在拔出锤子的过程中有颅骨碎片掉落在地,彭某某怕周某某没死,再次在其头顶砸了一锤。被告人彭某某杀了被害人周某某后,到车上拿出断骨刀,在周某某的颈部砍了两刀,但是没有砍断,怕邻居发现便放弃,接着将周某某的尸体塞到汽车尾箱内。然后被告人彭某某返回被害人周某某家中,拿走周某某掉在地上的手机,接着到卫生间拿拖把拖了几下客厅地上的血迹,随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彭某某在逃跑的过程中,拿出断骨刀,将被害人周某某的头颅砍下来,并将周某某的头颅和断骨刀一起丢弃,在驾车逃至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雪**半山腰时,将周某某的躯干和羊角锤等丢弃在公路旁边的山崖下。经鉴定,推断周某某死因为严重颅脑损伤,尸体头颈部缺失符合死后分尸形成。

2019年11月8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在杀害被害人周某某后,在将尸体藏到其吉利小轿车尾箱里时,发现其上衣口袋里有钱,就将共计2800元钱据为己有,在逃跑过程中,彭某某将大部分现金已经花销,剩余283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9年1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杀害被害人的铁锤、被扣押的现金等物证形成的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等10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6、法医学鉴定等鉴定意见;7、指认、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应该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灿照

检察官助理:易  强

2020421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6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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