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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4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4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镇**居委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0日监视居住。2018年19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与袁某乙系邻居,双方因为宅基地纠纷多次发生争执,隆回县**镇政府相关部门和双方村干部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均未果。2018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趁袁某乙家无人在家,手持铁锤蹿至袁某乙家,将袁某乙家主屋的一楼堂屋不锈钢大门、堂屋大门右边两个不锈钢窗户、一楼后面四个不锈钢窗户和一扇木门等打烂。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77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私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调解协议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照片;2.证人袁某甲、周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548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袁某甲、周某某、马某某、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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