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路,现住成都市高新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行,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杜海,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15日,自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彭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因与刘某某感情纠纷,于2017年11月4日下午,来到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昕雅图酒店,用榔头将刘某某停于员工通道号牌为川M*****的阿斯顿马丁轿车玻璃砸坏,昕雅图酒店保安报警后,彭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2017年11月13日,彭某某再次来到昕雅图酒店,用石块将刘某某停在该酒店停车场号牌为川M*****的玛莎拉蒂轿车玻璃砸坏。
经鉴定,川M*****阿斯顿马丁轿车损坏维修费用94863元;川M*****玛莎拉蒂轿车损坏维修费用16600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民警挡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榔头等物证;
2维修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七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对车辆损坏所作的价值鉴定意见;
7简阳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在第一笔犯罪事实中,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在第二笔犯罪事实中,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强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七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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