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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711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号东侧,因不满刘某某等5名被害人将车辆停放在其亲戚租赁的厂房处,影响施工,使用螺丝刀、螺丝钉等工具将被害人的五辆汽车轮胎扎破(经鉴定,破损轮胎19条,损失价值人民币6927元)。同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的家属向所有被害人赔偿人民币共计11410元,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谅解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江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笔录;

7.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燕南

2020年 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5093****

2、诉讼证据卷、文书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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