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由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凌晨2点左右,醉酒状态的罗某某将停放在实验中学门口湘******的途观L小车(车主范某乙)以及湘******的大众速腾(车主彭某乙)车辆无故砸坏,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桃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两车受损价格6040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主动到桃江县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时赔偿了两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赔款条据、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范某乙、彭某乙的陈述;3、证人范某甲、彭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明辉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在桃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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